晴時多雲

足協部分理事杯葛 理事長致信給全體會員

2018/01/19 21:22

足協理事長林湧成。(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廖聿偉/台北報導〕國體法修正案通過後,各單項協會必須在3月20日前完成改選,但足球協會卻持續空轉,原本計畫盡快修改章程,將開放個人會員直選理監事納入條文,以符合國體法精神,並將新章程送至國際足球總會(FIFA)審核,無奈遭部分理監事杯葛,並提出要先選出理事長再修章程,導致足協運作停擺。

足協理事長林湧成今寫信給全體會員,重申立場:

致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體會員

本會於今(107)年1 月11 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確認將於2月10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六次例行會員大會。又前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除就有關本會章程修訂之既定議案未有共識外,部份理事於未經會議主席依議事規則處理,即擅行「所謂投票」,強行增列「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 月10 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三不合法之議案。前開不合法之「議案」,自非本次例行會員大會之議案,特予說明。

關於修訂本會章程之議案,本會係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進行相關修改章程事宜,雖上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此案未有共識,然有關章程修訂案,依本會會員宜蘭縣足球委員會106 年12 月21 日提案,已獲過半數會員連署支持,按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將送交會員大會討論。

關於部分理事逕行通過「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 月10 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案,依國體法第三十八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規定,本會應先進行章程修改,再依新章程舉辦理事、監事改選,方符國體法之規範。

再者,按「制訂或修訂章程,組織章程的應用和會員大會的執行」、「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係會員大會之職權,本會章程於第二十二條本即定有明文;又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在沒有侵犯到本章程所制定的會員大會的權責範圍或者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機構的權責範圍情況下,理事會負責作出決議。」之規定可知,部分理事於1月11日所做出之決議明顯悖於章程規定,僭越會員大會職權,損及本會會員之權益,亦違背國體法之規定。

本會第十一屆理監事會任期原至106年12月31日止,本會為配合國體法相關期程,已向內政部申請任期展延並獲同意;並同時陳報國際足總,已獲得國際足總同意於107年3月12至18日辦理選舉。

據此,本會為符合章程及國體法規定,並且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以下簡稱國際足總)及亞洲足球總會(AFC,以下簡稱亞足聯)相關規定,將於107年2月10日第十一屆第六次會員大會討論章程修改草案;通過之章程修改草案將送交國際足總及亞足聯審核後,依國際足總及亞足聯之回覆意見確認選舉方案,避免本會遭到國際足總裁罰。

為使未來舉辦會議順利進行,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謝絕所有非會員代表人員入場;會員大會如遇投票表決事由,均採取不記名投票,以維護會員權益。

林湧成

理事長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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