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運動協會除弊 開放全民參與

2017/04/23 06:00
國內運動單項協會長期遭壟斷,應全面開放,鼓勵全民參與,避免資源遭壟斷,也才有助競技運動的推廣。(資料照)國內運動單項協會長期遭壟斷,應全面開放,鼓勵全民參與,避免資源遭壟斷,也才有助競技運動的推廣。(資料照)

〔記者王元鴻/專題報導〕立法院週四將針對「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不合時宜的「國民體育法」要怎麼修,除了財務透明和監督機制外,應該朝開放全民參與的方向,才能改變部分運動單項協會「樁腳化」、「私有化」,資源長期被壟斷的弊端,且全民參與才有助於競技運動的推廣,才是國內競技發展的未來。另外,協會組織必須設置「運動員委員會」、「教練委員會」,確保協會運作的專業性,也保障相關人員的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 制度、財務透明化

待審的國體法修正條文中,因過去發生的人為弊端,確實有些因人設事的針對性條款,例如政治人物不得參選協會理事長,其實很難界定,也不容易規範範圍。相對於對某些行業參與協會的限制,協會會員資格也頗複雜,尤其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的權利義務,必須重新檢討,既然要開放,就應該全面開放,鼓勵全民參與,才能避免壟斷。

國內單項協會以內政部人民團體法為法源依據成立,奧、亞運項目協會則是透過中華奧會註冊認可,成為國際總會在台的唯一窗口,代理國內參與國際賽事的選訓賽業務,無可取代,是最獨特的部分,這個部分則適用國民體育法。

協會運作選舉以人團法的規範為基礎,只要能夠掌握會員,就能控制整個協會。過去王人達家族主導籃協超過廿年,也有許多「理事長」、「副理事長」周遊於各協會間,四年改選時間一到大風吹。有些協會秘書長則實質控制協會,秘書長任期超過四屆理事長任期(十六年)的比比皆是。

長期「奉獻」單一協會,當然不能全以小人之心來衡量,但以過去的運作模式,台灣的競技運動協會益顯狹隘,違背民主參與原則,也確實產生許多弊端,國體法修正的透明化制度,是一種除弊預防的做法,除此之外更要鼓勵全民參與協會,擴大參與率,取代目前「團體會員」代議寡頭式選舉方式,畢竟協會或是該項運動不是少數人專屬所有。

確保專業 應設運動員、教練委員會

全面開放全民參與協會,自然有其技術性問題,必須加以克服,例如最基本的「會員大會」如何召開,是否使用當代科技辦理網路投票(人團法第卅五條規定可通訊選舉),有意爭取理事長一職的人選,在網路上公布政見等,都是可行方向,至於各縣市協會也要比照辦理,地方協會和全國協會的關係如何重新定義,都有別於傳統模式。

選手和教練也是構成協會的必然要件,像田徑協會在組織內增加運動員和教練委員會,跟上國際潮流,保障選手和教練權益,也維繫協會的專業性,國體法應該比照辦理。

當然,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不管法律如何修訂,有心人士一定找得到漏洞鑽,協會開放全民參與需要一些防弊配套措施,萬萬不能以可能發生的弊端為由,自我封閉再走回頭路。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網友回應
載入中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體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