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打開新版國體法開關/系列完》理想的體育協會 需開創最大市場價值

2017/09/22 06:00

台灣vs.世界部分國家 人口數對照里約奧運表現

「邪會」、「邪穢」!在新版國體法通過實施後,被砸滿臭雞蛋的體育協會該何去何從,才能洗清貼在身上的標籤,讓參與「新協會」的企業與專業人士重拾榮光呢?

國內競技運動問題叢生,一連串協會僵化、蠻橫的運作模式被公諸於世,引起廣大民怨,促成國體法修正的體育改革,原有協會如同老鼠過街一律喊打,部分老老實實付出協會也遭池魚之殃,感嘆不如歸去,新法實施後如何留住長期支持協會的企業界力量,吸引更多民間資源投入,又是另一個課題。

明年政府體育支出主要來自體育署公務預算、運彩基金和前瞻計畫經費,約達120億,雖逐年增加,但相對總預算依舊少得可憐,當然,發展體育活動,不能只靠政府預算,民間的力量才能厚植基礎。

目前吸引民間投入體育發展的政策工具,主要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的諸多優惠,其中2008年增修所得稅法第36條第一款,增列營利事業捐贈體育活動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且沒有金額上限,達到具體節稅,是企業大額贊助體育活動的主要方案。

節稅法案立意甚佳,不過對企業界是否有足夠誘因,以及廣為周知,都有待更精準評估,例如今年舉辦第44屆的永信盃排球賽,多年來一直以永信藥品的盈餘主辦比賽。

能否吸引企業投入體育事業,「市場價值」也是重要因素,更是競技水準提升的重要關鍵,台灣超過2300萬人,根據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全世界排名第56大國,比多數歐洲國家人口還多,市場價值不可小覷,但從各國人口與運動成就來看,台灣和主要先進國家相較,很顯然人口數與運動成就比例偏低,與台灣長期以來教育、體育政策不無關係。

理想的體育協會,應該是具備行銷能力的專業運動服務團隊,一方面規劃專業的競技訓練環境,培養競技選手並協助參與國際賽,同時推廣競技比賽,增加選手能見度,吸納社會資源贊助,最終再回饋到訓練上,在財務和行政透明運作下,產生良性循環,先進國家競技運動發展大都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台灣應該也可以做得到。

(記者王元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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