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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誘手段脅迫打假球 最重處無期徒刑

2025/03/07 05:30

國內籃壇去年爆發假球案。(資料照)國內籃壇去年爆發假球案。(資料照)

運彩條例修法 加重罰則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防堵假球案憾事重演,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環境提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為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的權益,本次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將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

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原規範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因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已有相關規定,草案此次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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