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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案 27球員確定不起訴

2005/03/05 06:00

〔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第二波職棒簽賭案,歷經七年多的偵辦,專案檢察官鄭堤升認定並無證據顯示前兄弟象陳義信等二十七名球員打放水球,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因此獲取不法利益,故將他們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不得再議,至此已告確定。

獲不起訴球員包括洪一中(現為La new熊隊總教練)、林易增(現為象隊總教練)、吳復連(現為誠泰COBRAS教練)、陳逸松、李文傳、廖剛池(廖俊銘)、賴有亮、黃杉楹、白昆弘、王傳家(現為統一獅球員)、張協進、張建勳、克魯茲、陳威成(前興農牛總教練)、張文宗、黃忠義、張耀騰、陳彥成、黃文博、洪浩人(原名洪佩臻)、陳金茂、張泰山(現為興農牛球員)、葉君璋(現為興農牛球員)、陳大順、賈西(現已改名為凱撒、統一獅現役球員)、黃清文等。

台北地檢署指出,本案起因於八十六年間,台北地院審理第一波職棒簽賭案時,根據涉案球員時報鷹隊郭建成等人的供述,而將此二十七名球員函送檢方偵辦。但北檢耗時七年多,歷經五名檢察官接續偵辦,最後不起訴的主因,是查無證據顯示這些球員有收受不法利益,亦無證據顯示球員確有打放水球。

檢方除勘驗比賽內容及傳訊相關球員外,還曾訊問蕭登獅等人,但蕭否認勾結球員打放水球,檢方於是認定,郭建成等人當初在法院的供述,包括聽聞「蕭登獅轉述」的供詞,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下,不能作為球員打放水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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