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中心/綜合報導〕「籃球大帝」喬丹(Michael Jordan)近期曾向美國多明尼克(Dominick's)超市提告,原因是該超市曾於09年將他的名字和背號印製在折價券上,而未獲本人同意,現在芝加哥法院於台灣時間22日確定判決:多明尼克超市要付給喬丹890萬美元(約台幣2.8億)的賠償金。
喬丹在聽到判決後開心地笑了。(美聯社)
喬丹在獲知判決後發布聲明表示,「我很高興,不應該有任何人的姓名肖像權在未獲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無論他是否是公眾人物。」
喬丹並說明,他狀告法院不是為了錢,這筆賠償金他會全數捐給慈善機構,「這是為了誠實與正直,我希望此案可以向美國或全世界發布一個明確的訊息:我會持續對我的名字和肖像使用權保持警覺。」根據《富比世》雜誌排行,喬丹的身家有10億美元之多。
就是這則折價券廣告讓超市吃上官司。(取自Darren Rovell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