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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狀告義大不當扣薪 林英傑勝訴、林其緯遭法院駁回

2015/11/04 16:15

林英傑過去效力義大犀牛,現為中信兄弟球員。(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去年球季與義大球團解約的林英傑、林其緯,透過球員工會控告球團,兩人在下二軍期間遭扣薪,多次協商未果,因而決定提出告訴。一年訴訟後,10月28日判決結果出爐,犀牛應賠償給林英傑台幣10萬2832元,林其緯則因契約時間晚於升降辦法訂立時間,故遭高雄地院駁回。

以下為完整球員工會聲明:

前義大職棒球員林英傑、林其緯委任中華職棒球員工會律師狀告前雇主義大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稱義大球團)一案,歷經一年調解及訴訟,於今日(104年10月28日)下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判。

法院依照,兩原告與被告訂定契約之時間,及被告訂立一、二軍升降辦法之時間點先後做為辦決依據。原告林英傑與被告義大球團訂定契約之時間,早於球團訂立一、二軍升降辦法之時間點,故判賠;而另一原告林其緯則因訂定契約時間晚於升降辦法訂立時間,故則遭高雄地院駁回。

本工會提起本訴訟重點為:(一)、球團與職業球員間契約關係的性質、(二)、球團片面頒布的一、二軍升降扣薪辦法是否對球員發生效力。上開第一點,自高雄勞工局至高雄地方法院均認為二者間的關係屬於雇用契約,但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此解釋符合各國對於職業運動選手與球團間法律關係乃僱傭契約之見解。

而針對第二點,從法院判決主文來看,該辦法是對部分球員適用,球團扣薪合乎簽約。但對於法院判決理由僅以球團公告一、二軍升降扣薪辦法時間為判決依據,球員工會難表認同,因素為(一)、義大球團訂定之一、二軍升降扣薪辦法為球團片面規定,未經過球員事前參與亦未經過球員同意,不應該成為勞資雙方勞動條件的約定、(二)、目前各球團使用的職業棒球選手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應受民法就定型化契約的規範。而該合約之規定,球團得片面減薪,已違法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使該部分規定無效、(三)、一、二軍升降係視球團戰力需求調整,與一般勞動契約內「懲戒制度」之「秩序破壞」無關,不應以減薪處分。

再者,睽諸美國、日本職棒,皆無下放二軍(小聯盟)而有扣薪或影響薪資的約定。且目前中職其他球團也已主動廢除下放二軍扣薪的制度(或採取經勞資討論後簽署扣薪條件協議);因視數據於球季中扣薪的做法,不應存在於現今職業運動之勞資契約中,因此球員工會認為,本判決結果也已違背職業運動發展潮流。

值得欣慰的是,義大球團已於本案訴訟期間(中華職棒26年球季前)大幅降低選手契約中,升降一、二軍之減薪幅度,且盡到充分與球員溝通之資方責任。

惟聯盟規章內之制式選手契約規範,「視選手具體表現,球團得訂定獎懲辦法(不限減薪、停賽、獎金)」之不對等條文,卻屢遭有心球團惡意引用為球季期間,球員升降一、二軍之扣薪依據。

因此,球員工會認為,現行之中職規章、契約,不但早已不符現今職業運動發展需求,更是造成勞資衝突的主要原因。期許聯盟身為領導中華職棒的角色,要有智慧與勇氣,加速全面檢視、檢討既有規章之缺失,創造和諧之環境,以避免勞資潛在爭議一再發生。

林其緯過去效力義大犀牛,現為統一獅球員。(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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