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羽球》羽協如何逼迫選手就範? 著名球評舉3懲處案例

2016/08/22 19:44

筆名「左岸沉思」的知名球評石明謹。(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羽球國手戴資穎因未穿著羽協贊助商球鞋,恐遭羽協懲罰,此事引發極大爭議,筆名「左岸沉思」的知名球評石明謹今下午在PTT回文爆料,指出台灣的選手要參加比賽,一定只能經過羽協報名,導致這支「尚方寶劍」,被羽協用來當成逼迫所有羽球選手就範的工具,他更透露有多名選手在過往參加比賽遭懲處的案例,強調從此看出:「羽協與Yonex簽署的贊助合約對國家隊選手的壓力有多大,以及對選手的權益侵害有多大。」

石明謹今下午在PTT回文爆料,指出選手要參加比賽,一定只能經過羽協報名,導致這支「尚方寶劍」,被羽協用來當成逼迫所有羽球選手就範的工具。(圖擷取自PTT)

石明謹表示,現在國際羽總旗下的比賽,採取的是電腦報名,而報名需要的帳密只有各國的「羽協」有,意即選手要參加比賽,只能透過羽協,如果羽協不願意幫你報名,連藉口都不用,選手連怎麼辦都不行,就是不能打比賽,導致這就成為羽協用來逼迫所有羽球選手就範的工具。

石明謹也拿贊助商「Yonex」在羽協選訓會議時,列出的「違規事件」,點出Yonex對台灣隊選手的要求範圍逐漸擴大。

石明謹所PO的懲處案例如下:

Yonex公司代表在2016年6月17日中華羽協召開的選訓會議出示一張「國家隊違規事件」文件,上面列舉以往被中華羽協處罰的選手名單,事件與最後的處分。 從所列舉的事件也看得 Yonex 對中華隊選手在所謂的六大賽(亞錦賽,亞運,世錦賽,奧運,湯姆斯盃/優霸盃,蘇迪曼盃,青少年組的世青盃團體賽及個人賽)的要求範圍逐漸擴大。

第一件是2012年倫敦奧運,Yonex公司指稱程文欣當時”用膠帶貼住Yonex 的商標”,據當事人表示,只是第一場比賽上場時是拿 Yonex的球袋時有刻意把商標遮住,但是後來又說可以使用個人贊助廠商的球袋上場,之後就是拿他牌的球袋上場。

有圖為證,當時程文欣與她的搭檔陳宏麟都是穿著 Yonex提供的奧運服裝,手拿畫有競爭廠商商標圖案的球拍,腳穿同廠牌的球鞋。

當時或許是首例,羽協在徵得 Yonex 的同意之後,給予口頭警告。

第二件是發生在2013年泰國的世青盃,第一次有選手及教練被罰款,W君原本被Y牌要求罰款30萬,最後是只罰了10萬,L君被罰款10萬,帶隊的C教練也被罰5萬。

行前羽協有轉交所有選手Yonex的球衣,球褲及外套,長褲。W君是世青盃國手選拔賽的男單冠軍,由協會公費資助參賽,L君是備取的男雙第三/四名,需自費參加。

當時兩人都有各自不同的贊助商。兩人在參加世青盃團體組比賽時,都是穿著羽協提供的Yonex 服裝,使用個人贊助廠商的球拍與球鞋,但是被要求拍面不得畫上原廠商的商標他們也都完全配合。

但是到了個人賽時,由於L君的贊助商要求他穿著自家的服裝,而且在拍面上要畫有自家的商標上場比賽,因為贊助廠商認為選手是自費參加,而非由協會公費資助,再加上是個人賽,所以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沒想到返國之後,被紀律委員會罰款,或許是因為L君是自費參賽的,所以罰款金額較W君低。

W君是因為Yonex發的球衣尺寸太大,袖子過長導致在團體賽時影響表現,他在小組晉級八強賽中輸給中國對手,使得中華隊只能打5~8名的比賽,最後中華隊獲得團體賽的第七名。於是在個人賽時,他詢問C教練是否可以穿著個人贊助廠商所提供的合身球衣上場,而且球拍上也有他牌贊助商的商標圖案,最後打進男單決賽輸給韓國對手,怎知為國爭得榮譽,返國卻遭罰款。

而C教練也遭牽連,據他表示,羽協在出發前並未特別提醒這方面的規定,他當時同意W君也是基於讓選手取得更好的成績為考量。

據瞭解,從此事件發生後,羽協就要求所有被選拔加入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必須簽署切結書同意在世青盃比賽也要穿著羽協提供的賽服上場。

第三例是發生在2014年於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的世界錦標賽,第一次能參加世界錦標賽的L君二號心情不是欣喜、興奮而是惶惑不安。因為他個人的贊助商是丹麥公司,雖然出

發前有先跟贊助商溝通說,中華羽協有關於服裝方面的要求,對方同意退一步:只要國家隊全部都一樣,他們可以接受;但是中華隊雖然全部穿著羽協贊助商 Yonex提供的球衣/球褲,但是中華隊球員卻各自使用不同品牌的球拍及球鞋。

當時羽協及Yonex要求中華隊員必須統一穿著Yonex的服裝上場,拍面不得有他牌的圖案。

球拍及球鞋本來就是個人的私人用品,有個人使用的習慣性,對球場上的發揮有很大的影響。L君二號準備拿著自己慣用的球拍上場,可是在這裡遇上一個大難題:丹麥贊助廠商合約要求,只要選手拿著他們的球拍上場時,一定要畫上他們公司的商標。在比賽的前一天,他為此煩惱不已,甚至還跟當初介紹他與這家贊助商合作的熟人越洋連絡。最後在熟人的建議上畫上贊助商的商標,因為如果違約,除了400萬的違約金之外,可能還會被贊助商告上法院,而且合約載明是以丹麥哥本哈根地方法院為裁決法院,如果要訴訟的話,還得飛來丹麥,聘請律師,而且是非輸不可,這樣花下來六、七百萬跑不掉,於是寧願冒著會被羽協處分的風險,也不要違約被告。

於是他全身穿著Yonex的服裝,衣服,褲子,襪子,鞋子,還背著Yonex的球拍,唯一就是拿著畫著丹麥贊助商logo的球拍上場,當事人當時在場上只想快點下場,結束這趟旅程,他事後不敢想像當時在場上心裡想的竟然不是該怎麼贏球而已。

結果L君二號在世錦賽首輪就遭對手逆轉淘汰。

結果返國就遭到羽協30萬罰款,以及禁賽半年的處分,L君二號在2014年9月底打完仁川亞運之後,就被禁賽,連2015年1月的第1次全國排名賽也不能參加,直到4月才復出,L君二號也利用這段開刀治療手掌的傷勢。

除了以上被羽協罰款的例子,還有選手因為羽協這項要求而蒙受嚴重損失。

H君的法國贊助廠商不同意旗下選手在場上拿著他們的球拍比賽,卻沒有畫上贊助商的商標logo,H君完全遵照羽協的要求,幸好贊肋商沒有對他提出訴訟,而是直接解約,而H君原本已經快完成一年的合約,可以獲得100萬的贊助金,這樣子就全數泡湯。

由以上的案例來說,羽協與Yonex簽署的贊助合約對國家隊選手的壓力有多大,以及對選手的權益侵害有多大。

以上是幾位選手整理出來被處罰的過程,其實最可怕的是,羽協並沒有白紙黑字的規章規定選手如果違反規定,需要被罰款,完全都是羽協用壓力逼選手就範,罰多少也是他們說了算,同時沒有救濟的管道,這基本上跟恐嚇取財沒有兩樣。

PTT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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