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中心/綜合報導〕今日中職球團代表會議,針對自由球員、指定選手補償規定做出修訂,原為「若原球團於聯盟公告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後14天內,無法與指定補償之選手完成締結契約,或無意願網羅該選手,則該補償選手回歸原屬球團,新球團再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25%。」
修訂為如下:
一、經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之補償選手,其契約關係自聯盟確認該指定有效時起,移轉於該指定球團。
1. 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已與其原屬球團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承擔其合約,不得另為不利補償選手之更改。
2. 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尚未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斟酌補償選手之表現,議定薪資及其合約內容,且該薪資額度不得少於其現行合約之薪資。
二、若該補償選手拒絕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並通知聯盟其拒絕意思後,即由聯盟公告成為「任意引退選手」。新球團應改以不指定選手之全額轉隊費補償與原屬球團。
三、該補償選手欲申請復籍者,需依聯盟規章之任意引退球員復籍規定辦理,且原屬球團應退還新球團已支付之全額轉隊費與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間之差額,方得向聯盟提出復籍申請。
四、前揭所有規定之補償,須於會長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後6週內完成。新球團在完成補償程序後方得向聯盟正式註冊該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