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源FC上月10日與大同之戰,下半場因換上第6名外援,違反競賽規則。圖為今日航源FC與高市台電比賽畫面。(記者廖聿偉攝)
〔記者廖聿偉/台北報導〕航源FC在上月10日與大同之戰,下半場因換上第6名外援,違反競賽規則中限制只能5外援同時上陣的規定,最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判罰航源FC罰款6萬,同時該場比賽從2:2平手,改為航源FC 0:3落敗。
此判決也引發爭議,當時現場裁判和競賽官都沒有立刻制止,直到大同總教練強木在提出抗議,比賽進行約30分鐘後,航源FC才將第6外援換下。
洪慶懷表示,「當時球隊處於落後,我們決定改變陣行,一時不察,才多放上一個外援。但航源FC申請換人時,紀錄台也同意,裁判也沒提出異議,最後卻直接判定我們輸球,是個很嚴重的懲罰。」
航源FC董事長林湧成則說,「我們的確有錯,會虛心檢討,但主辦單位也有重大疏失,我們卻被迫吞下首敗,相當可惜。」航源FC目前戰績4勝2和1敗,淨勝分落後台電,排名第3。
足協秘書長方靖仁表示,「判罰結果皆由紀律委員會決定,當時航源FC也有派人到場。我們考量到航源是初犯,且並非故意影響比賽,因此採取最輕的罰則,並沒有直接扣航源積分,也沒有依照亞足聯(AFC)的罰則,罰4500美元罰款(約14萬台幣),也希望未來各隊能遵守競賽規定。」
至於失職的聯盟人員,紀律委員會則祭出重罰,決議停賽一輪7場比賽,包括當天的競賽官丁志明與第四裁判高榮芳都被禁7場。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航源FC違規超換外籍球員案
一、航源FC違反相關競賽規程規定,事實明確且情節非屬輕微,致相當程度影響比賽公平及結果,謹依本會紀律守則第68條第1項第1款,取消系爭賽事比賽結果,並依第34條第1款,計算航源足球隊為0-3敗北。
二、依據本會紀律守則第68條第1項第2款暨第2項併處規定,考量航源FC為初犯並已表達歉意,參酌第12條第3款處罰類型,處以六萬元罰金。
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四、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