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規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此外,學生選手代表學校參加運動賽會,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月24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所提「國民體育法第五條修正案」、民進黨立委蔡其昌等人所提「國體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以及由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提案版本為基礎,增訂「國體法二十一條之一草案」,並在今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有關性別平等部分,三讀條文通過,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各機關、機構、學校、 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為保障國家隊培訓選手,三讀條文也明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另,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與選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補助。
此外,院會也通過何欣純所提三項附帶決議,一、政府應即啟動政策保險有關保障各級學校之運動選手、保險採購程序、保費費率精算、補助金額及實施方式之研議,並於一年內完成;二、請教育部在辦理各項保險時,確實要求保險內容應包括學生參加賽會或集訓時,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及受傷後提供生活補助的相關保障;三、教育部體育署應研議一年內建立,國家代表隊投保保單及理賠查察機制,避免有符合投保要求,卻無法提供選手理賠,另相關政策制定會議應邀請保險專家、運動員權益專家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