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朋/新北報導〕本週二花蓮富邦悍將對味全龍之戰,引發妨礙守備的爭議,事件主角高捷說,「第一次碰到這種狀況,但我確定沒碰到劉基鴻。」
該役5局上無人出局富邦攻佔一、二壘,林澤彬擊出投手面前強襲球,球反彈至三壘方向,龍隊三壘手劉基鴻欲接球時,因與二壘跑者高捷發生接觸,裁判以規則審視進入技術委員室確認,最後判定為妨礙守備,二壘跑者高捷出局,富邦攻佔一、二壘。
事後聯盟賽務部解釋,根據規則6.01(a)(10)「未能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與規則補述3.08(A)「無論故意或非故意⋯」皆視為妨礙守備,故宣判高捷妨礙守備出局。
高捷說,「當下我有閃過劉基鴻,球打到那個位置太尷尬了,在我的跑壘線上,他也是有守備空間,當下反應是我可以閃他遠一點就閃他遠一點,剛好沒閃過。」
高捷。(資料照,記者李惠洲攝)
高捷指出,當時三壘裁判比出安全上壘的手勢,應該看到他沒碰到劉基鴻,實際狀況確實也是如此,自己沒有看到劉基鴻到底有沒有接到球,回去有看重播,確實有閃過守備員,沒有碰到,那一局球隊有攻勢,死在壘上造成球隊傷害有點大。
有此判例,高捷說,「下次能閃就閃,劉基鴻也是要接球嘛,原則是不要死在壘上出局,離守備員遠一點,當下我若往他的前方跑,他接到球就可以觸殺我,所以我選擇往後跑,之後有遇到會想起來放。」
★ 附註引用規則如下:
一、規則6.01(a)(10)
未能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傳球,應宣判跑壘員因妨礙守備出局。
二、規則補述3.08(A)
野手正欲處理擊出球時,其移動、接球、傳球皆視為守備優先之範圍,跑壘員無論故意或非故意碰觸野手身體,皆視為妨礙守備。當發生妨礙守備時,比賽為停止球,宣告跑壘員妨礙守備出局,壘上跑壘員回到投手投球時原佔有壘,擊跑員上一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