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聖。(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職籃球星林秉聖2023年與PLG新竹攻城獅隊、T1台北台新戰神隊簽下「雙胞合約」,被控一魚兩吃,攻城獅文創公司提告向林秉聖、台新育樂公司求償共1276萬元,並請求法院確認球員契約關係及聘任關係;台北地院審理後,今判決林秉聖應賠償336萬9234元違約金給攻城獅。可上訴。
攻城獅主張,台新戰神惡意挖角,以高薪利誘林秉聖違約跳槽違約,影響職籃交易秩序,致使攻城獅失去主力球星,球隊戰力與商譽皆受損,已支出的費用和預期票房、週邊商品收入也受損,損失估約逾5000萬元,訴請林秉聖單獨賠償違約金276萬餘元,並要求林秉聖與台新育樂連帶賠償1000萬元。
但林秉聖與台新育樂說,攻城獅所提出的合約,是單方面的無名契約,且攻城獅未取得林秉聖的離隊證明就簽約,合約並沒有生效,林秉聖與台新的簽約模式才是符合爭取自由球員的慣例,於確認林秉聖已與原球團終止契約後,才與林秉聖簽約。
北院日前開庭時,林秉聖的律師批攻城獅有恐怖情人心態,「得不到就要毀掉他」,使林秉聖2年多來飽受酸民攻擊,林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攻城獅所稱的損失是咎由自取,「種什麼因、得什麼果」,請法官用判決還給林秉聖公道。
戰神隊的律師團主張,攻城獅惡意挖角,故意不讓原球團中信特攻跟進報價留人,使職籃運動產業大亂,破壞球團與球員契約的安定性,林秉聖是在正式恢復自由球員身分後,才簽約加入戰神隊,過程合法。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2年多,今天認定林秉聖違約,應單獨賠償攻城獅336萬餘元,台新戰神隊則是無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