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將納仲裁機制
〔記者李欣芳、廖聿偉/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大幅修正「國民體育法」,為解決選手、教練與協會間的糾紛,這次修法將仲裁機制納入,未來將成立專責機構,讓選手有申訴、仲裁管道。至於這個專責機構,計畫由中華奧會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
體育署長何卓飛表示,國民體育法從民國18年起共修正10次,今年的修正幅度最大,條文也從22條增加至45條,並增訂體育團體專章,未來盼體育團體(協會)能具備社會公益性與公信力,弭平近期選手和協會之間的爭議。
大幅修法 增體育團體專章
這次修法明定體育團體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並應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公告其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促使運動協會財務全面透明化,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教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亦即授權中央可對各單項協會查帳。
為考量體育團體應具有社會公益性、公信力,修正草案也規範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未來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這類全國性體育團體理事或監事,且開放協會讓民眾自由參與。這次修法明訂,修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要依規定修正章程,並召開大會,進行理監事改選。
修法也增訂,體育團體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的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贊助廠商者,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明顯缺乏公平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