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電子競技及運動經紀正式納入運動產業,將可與其他運動項目享相關租稅優惠、產業補助,電競國手也可享有國家隊待遇,有組訓、國光獎章等相關資源。
本次修法也明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只是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而運動賽事免徵營業稅,捐贈體育團體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運動員則可抵稅。
立委黃國書表示,長期以來,台灣只有奪牌計畫、沒有體育政策,造成運動員職涯想像不是奧運奪金牌,就是退休當教練,修法後提供國營企業參與投資職業運動的法源,電競與運動經紀的納入也讓運動產業範疇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