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若領50萬美元 重稅3成5

2007/03/05 06:00

〔特派記者鄭又嘉/美國佛州坦帕市報導〕今年加薪幅度多少?不僅球迷關心,美國記者也很在乎,每天都跑來問建仔:「簽了沒?」而建仔也總是雙手一攤,讓這個議題繼續耐人尋味。

昨天紐約媒體又得不到答案,只好開玩笑地跟建仔說:「No contract, No play!(不簽約,就不打!)」建仔也幽默回應:「沒關係,我先打幾天免費的。」隊友更揶揄他說:「你還沒簽約喔,那你該回家了!」

即使加薪到50萬美金,依照美國的稅法,建仔「實領」還是只有30萬美元出頭,建仔說:「美國的稅實在太重了,賺10塊就幾乎要繳納4塊。」就算是他去年在台灣的各種產品代言費,不僅在台灣先被課稅,到了美國又再課一次,實際拿到手上的,比帳面上的少很多。而今年他想要減少公開活動,多點休息時間,因此還是希望洋基能多重視他去年的表現,給他一個合理的薪資。


建仔今年得繳逾400萬台幣

美國繳稅分為本國人、外國人課徵,外國人當年在美國停留超過31天,或前3年合計停留超過183天就必須繳稅。

王建民從紐約洋基隊領到的薪水,若撥入他在美國開設的銀行帳戶就必須繳稅,且因洋基隊屬地在紐約州,王建民必須向紐約州政府繳稅。

以王建民2006年的年薪35萬3175美元為基準,根據美國聯邦稅率,年收入超過33萬6550美元者,稅率為35%,因此得上繳12萬3611.25美元(約新台幣407萬)的稅。

在2007年,年收入超過34萬9700美元者,稅率為35%,王建民本季的年薪雖然還沒公佈,可以預期一定會超過這個門檻,因此稅率仍為35%。

而在台灣,稅制採屬地主義,意即在台灣境內的收入才要課稅。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2條中「該所得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規定,王建民在美國提供勞務(職棒球賽),由在美國的雇主(紐約洋基隊)給付酬勞,因此他的年薪不符合我國來源所得之定義,這部分毋須在台灣繳納所得稅。

不過王建民在台灣的各類廣告代言,包括麥當勞、福特汽車、宏碁電腦、玉山銀行等,則符合上述規定,必須向中華民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至於王建民所指「在台灣先被課稅,在美國又再課一次」,應是廣告代言公司把產品代言合約中議定之款項,在支付給美國的經紀公司CSMG前,先被台灣課稅,匯給經紀公司抽成後,再被美國課稅,剩餘的才是王建民的實際所得。

(記者徐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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