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人民團體的人團法,去年底為解決一法多制,將分別另立「政黨法」、「職業團體法」和「社會團體法」,人團法將走入歷史,體育團體歸屬社會團體法範疇,與人團法相較,社會團體法更尊重團體自治,將採更低密度管理,特定體育團體雖已納入國體法規範,不過組織運作仍以人團法(選罷法)為最終依歸,在體改過程中,法令間的灰色地帶造成許多爭議卻沒有違法的現象。
灌人頭不違法 卻造成亂象
舉例來說,體改過程中最被詬病的「人頭會員」,灌人頭是最笨的,更高竿的是一個人同時代表多個團體會員代表,幾個這樣的角色,選舉時就可以投幾十票,還有外界盛傳協會間的換票聯盟,都未違反法令,事實上政府也不能限制人民同時參與多個人民團體,這樣的選舉方式,永遠解決不了亂象。
基於特定體育團體為國家對外唯一窗口,接受政府補助也享有社會資源,既獨佔又具公共性,宜針對特定體育團體另訂專法,不再以人團法的選舉方式運作,配合政府以經營績效的政策導向,讓特定體育團體更開放,更融入社會,甚至民眾對協會的滿意度都可以納入參考依據。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對協會的「貢獻」和募款能力,秘書長從協會獲取的報酬,也應以適當的方式揭露。
(記者王元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