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職轉播權 博斯告球團再敗

2019/10/24 05:30

博斯2審敗訴。(資料照,記者徐正揚攝)

〔記者楊國文、吳清正/綜合報導〕MP&SILVA公司5年前取得中華職棒大聯盟2年轉播權,MP洽商有意願轉播的博斯數位公司與4球團協商,因遲無結果,統一獅、Lamigo球團停止提供轉播訊號給博斯,演變成由各隊自賣轉播權的情形,博斯控告兩球團返還各750萬元的訂金,並賠償1倍,共求償3000萬元。一審判博斯敗訴,高等法院認定博斯請求兩球團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昨仍判博斯敗訴;可上訴。

博斯數位2014年3月20日與MP公司簽訂備忘錄,在博斯與球團、聯盟協商合約期間,由博斯先行轉播比賽,同年6月18日博斯支付統一獅、Lamigo球團各750萬元訂金,但因中職打算經營的CPBL TV網路轉播,與博斯有衝突,博斯要求限制CPBL TV的經營,但不被聯盟和4球團接受,同年7月19日博斯以聯盟違約為由,與中職中止合約,同月22日統一獅、Lamigo宣告停止提供訊號給博斯,將轉播權交給福斯、緯來、愛爾達。

博斯數位提告主張,2球團片面斷訊行為已違反預約關係,造成博斯商譽受損,投入成本落空。高院審理認為,博斯未能證明與球團間有支付定金的合意,此外,兩球團和博斯公司在球賽已開始,且合約仍未簽立情形下,相互轉播授權、支付款項的行為,乃雙方都認為屬有償轉播,在磋商議約過程中各自提出給付,則匯款應屬於轉採球賽的對價,且博斯支付匯款的金額,相對於已進行的轉播,仍嫌不足,並無溢付轉播對價的情形,因此判博斯敗訴。

劉玠廷:不便評論

Lamigo桃猿領隊劉玠廷表示,由於這個案子還可以上訴,聯盟之前也對博斯提出告訴,兩個案子都還在進行中,此時不便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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