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財政聯席會昨初審通過政院版「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陳逸寬攝)
運彩條例修正初審通過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財政聯席會昨初審通過政院版「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並加重「意圖營利犯罪」罰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以強暴、脅迫等非法途徑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體育署指出,修法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的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
昨經由朝野立委討論後,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如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這次修法也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