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企業贊助選手 可全額列報費用

2011/01/28 06:00

〔記者趙新天/台北報導〕針對財政部公布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的最新解釋令,體委會主委戴遐齡昨天說:「企業界當然希望能抵減更多,但現階段我們從無到有,已是很大的突破。」

這項新的解釋令前天傍晚公布,主要修改的內容是從原本「企業捐贈個別運動選手不能列報費用,捐贈運動團體得全額列報費用」,放寬成「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無論個人或團體),以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即將前往哈薩克參加亞洲冬季運動會的戴遐齡指出,在目前國家稅收的情況下,財政部同意支持這個政策,是很重要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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