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聯盟仲裁 判定不容異議

2015/01/30 06:00

大聯盟「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制度起於1973年,現行方式是大聯盟資歷3年以上,但未滿6年(自由球員)的球員使用,但在所有資歷滿2年以上排前22%的球員,也可提前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稱為「超級二年生(Super 2)」條款,王建民就是因此在2007年季後提前取得薪資仲裁資格。

符合薪資仲裁的球員可與球團協商新球季薪水,若協調不成,大聯盟會安排仲裁庭,有3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球團與球員各交付一個數字,仲裁委員會判定何方獲勝,輸方不得異議,建仔在08年仲裁庭落敗,該年薪水就是資方洋基隊堅持的400萬美元。

中職目前因仲裁委員人數不足,也未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為合法仲裁機構,加上仲裁委員不具仲裁人資格,即使行使仲裁,並不具法律效力,雙林欠薪案若照法院建議,透過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機構裁決,就具備法律約束力。

(記者林三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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