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辦理活動,均可預先向體育署提出書面企畫申請;若非相關團體,則得透過體育運動團體申請。
2、定期由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中專業委員進行審查會(視案件申辦補助金額多寡,委員人數增減不定,一般屬於全民運動的小額案件約3、4人,委員多由國內體育大學教授擔任)。
3、審查結果發文通知申辦的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包括案件通過與否及理由,還有補助金額多寡等。
4、體育署派員抽訪考察申辦成功的活動過程。
5、核銷手續依法行政,必須待活動結束,主辦單位再以符合規定的相關單據,向體育署申請經費補助。(記者梁偉銘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