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宥辰/台北報導〕昨富邦悍將和統一獅交手比賽,2局發生爭議,悍將打者李宗賢在壘上有人時擊出三壘滾地球,原本悍將因獅隊捕手陳重羽暴傳而得2分,但獅隊以「跑者跑在線內」理由申請重播輔助判決,之後裁判改判李宗賢妨礙守備。
賽後,富邦悍將總教練丘昌榮、領隊林華韋都有提出質疑,認為球先傳偏,並不構成妨礙守備。
今天聯盟賽務部針對昨判決給出說明,表達經審視重播面確認李宗賢未依規定跑在三呎區內,影響守備員傳接球,依據規則5.09(a)(11)之規定改判出局。另外,針對是否擊中跑壘員才算妨礙,聯盟表示,總教練會議有詢問到是否要擊中擊跑員,裁判長明確回覆「不需要」,只要有違規就認定。
聯盟8月6日新莊球場統一@富邦例行賽,富邦選手李宗賢跑壘行為判決,賽務部說明如下:
一、二局下半富邦進攻。跑壘員攻佔滿壘,李宗賢揮擊成三壘滾地球,三壘手先傳向本壘封殺三壘跑壘員,捕手再傳向一壘企圖完成雙殺守備,一壘手林益全未能確實接捕傳球,李宗賢踏進一壘,原一、二壘跑壘員利用一壘手漏接傳球回本壘得分,李宗賢進佔三壘。
二、隨後統一隊針對擊跑員跑向一壘後段是否跑在三呎區內提出挑戰,技術委員室經審視重播面確認李宗賢未依規定跑在三呎區內,影響守備員傳接球,依據規則5.09(a)(11)之規定改判出局;本年度6月26日季中總教練會議亦有相關議決:「有關擊跑員跑向一壘後段,應依規定跑在三呎區內。」。
三、裁判員另再與技術委員室確認原一、二壘跑壘員之給壘。依據規則6.01(a)罰則說明:「若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因妨礙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返回裁判員認定妨礙發生時所合法佔有的最後壘。」以及規則補述3.07:「……若不是遭最初守備傳球碰觸,除宣告擊跑員出局外,妨礙前之守備行為有效,壘上跑者應返回妨礙當時之佔有壘。」
經審視畫面認定原二壘跑壘員戴培峰於妨礙發生時尚未到達三壘,故宣告跑壘員應返回一、二壘。
四、相關棒球規則規條文如下
棒球規則5.09(a)(11)
跑在本壘與一壘之間的後半段,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界外線內側,裁判員認為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產生妨礙。此時為比賽停止球。
規則補述3.07:
【擊跑員跑離一壘區三呎線外干擾守備之妨礙】
擊跑員跑向一壘偏離三呎線外,遭野手最初(第一)傳球碰觸時,經裁判認定影響一壘手守備時,妨礙守備成立,比賽停止球,宣告擊跑員出局,壘上跑者返回原佔有壘;若不是遭最初守備傳球碰觸,除宣告擊跑員出局外,妨礙前之守備行為算,壘上跑者應返回妨礙當時之佔有壘。
另,針對是否擊中跑壘員才算妨礙,總教練會議有詢問到是否要擊中擊跑員,裁判長有明確回覆「不需要」,只要有違規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