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長林德福(右)在臉書上發文,表示要讓改革一次到位。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
〔記者梁偉銘/台北報導〕體育署昨修正通過「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將提供各特定體育團體依據辦理。
體育署長林德福也在臉書上發文,「幾經思考後,我決定,只有大破大立,完全的開放參與,公開透明,才能獲得社會信賴及人民支持。我決定讓改革一次到位,讓所有有意願參與和推動體育發展的人,都能夠擁有公平競爭的平台和接受全民的監督。」
根據這份章程範本,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
此外,有意參選理事長者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的連署書,在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的權利。
無正當理由 不得拒會員加入
依據國體法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加入的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的權利。
為確保協會財務透明,章程範本中規定,各協會在各年度期限前,應將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的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