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華奧會 妾身未明

2005/02/20 06:00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政府對二○○八奧運相關作業刻正展開,行政院體委會並積極推動「二○○八菁英奪牌計畫」,但據指出,中華奧會卻連續五年遭到法院以不符人民團體要件為由予以婉拒登記為法人。

由於雙方看法紛歧,相互認為對方應修改人團法、國民體育法,使得中華奧會法人登記之路堪稱超級馬拉松,「而且看不到終點」。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奧會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為公益法人,應準用民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法院為登記。

據指出,中華奧會自八十九年起即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登記為法人,但屢遭法院引據民法規定,認為中華奧會不符合法人登記要件,其組織章程及領導人產生方式也與人民團體不相符合,因此曾透過體委會,建議直接修改國民體育法,解決這個尷尬局面。

相關官員表示,司法院、法務部在去年年底曾行文體委會,對於體委會「函詢有關中華奧會無法完成法人登記,擬請貴會修正國民體育法」一案,提供民法有關法人登記要件的多項說明。

體委會官員指出,中華奧會定位確實有些奇特,因為中華奧會是我國與國際奧會間唯一的對話窗口,也是與國際體育活動交流的重要管道,「可以說,沒有中華奧會是不行的」,體委會每年也委請中華奧會辦理多項國際體育活動。

官員表示,中華奧會是國際奧會的分支機構,中華奧會主事者的產生方式的確與國內人民團體有些不一樣,「人民團體是由下往上產生主席或會長,但中華奧會往往是由上而下」。

據了解,體委會成立之初,即曾詢問中華奧會有那些地方需要協助,中華奧會當時即提出希望立法確保中華奧會法人地位,因為此舉將可使中華奧會接受委辦各項國際體育活動、經費運用稽核上,可以在有法可循的情形下進行,體委會接受建議,並在國民體育法第九條列入,「做這些努力,無非是希望讓中華奧會做事更加便利」。

相關人士指出,為了解決中華奧會長期無法完成法人登記問題,奧會曾透過體委會去函司法院、法務部,希望能夠解決法律問題,並向內政部洽詢有無修改人民團體法的空間,但均遭到否決。

至於這項尷尬情形是否會影響我國在國際體育上的運作,甚至參賽問題,政府官員表示,目前尚不至於,「但國內的問題目前已經傳到國外去了」,加上人民團體、法人接受政府委辦活動、提供經費的查核機制,將來會越來越嚴格及制度化,「問題早晚會出現」。

中華奧會 國際窗口

〔記者許明禮╱台北報導〕擁有八十多年歷史的中華奧會,因國民體育法條文爭議,迄今仍未完成法人登記,中華奧會主席黃大洲認為,該會為國際奧會的對口單位,即便未辦理法人登記,仍不影響會務運作。

中華奧會是我國與國際體壇主要聯繫窗口,大型運動賽會奧運、亞運、東亞運、世界運動會都由奧會負責組團,奧會的組織和運作模式也與國際奧會雷同。

為賦予中華奧會法定地位,體委會在民國八十九年修改「國民體育法」時,特別增列第九條:「中華奧會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為公益法人,應準用民法之規定,向其會址所在地之法院為登記。」

中華奧會根據這項條文,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登記申請,但被法院退回,法界人士表示,中華奧會法律地位在國民體育法條文中已相當明確,向法院登記為法人只是「多此一舉」,於是退回申請。

中華奧會被法院退回申請後,曾建議體委會修訂國民體育法部份條文,刪除「應準用民法之規定,向其會址所在地之法院為登記。」以為解套之道。

但學法律出身的體委會國際運動處長張芬芬強調,國內人民團體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即使修正國民體育法條文,中華奧會仍必須向法院完成登記。

張芬芬認為,這是法律層面問題,國內許多團體都完成登記,中華奧會的組織章程與其他人民團體不一樣,恐怕要訂定「法人法」才能為中華奧會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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