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轉隊費可折半 自由球員旅外現生機

2010/12/06 06:00

記者倪婉君/分析報導

中職在4名球員行使旅外自由球員資格之後,外界普遍認為「2.5倍年薪」的轉隊費,將成為「出走」障礙。但事實上,中華職棒大聯盟關於自由球員辦法的規章明訂,若在隔年1月1日之後締結合約,轉隊費可以折半。

隔年度1月1日後締約

即可減半

外界在討論潘威倫等球員的旅外條件時,普遍引用中華職棒聯盟規章第26章「自由球員辦法」第22條,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250%,亦即2.5倍。

以今年月薪51萬元的潘威倫為例,國外球團就需支付統一獅隊1530萬元轉隊費。不管是球界人士或是旅外球員經紀人,一致認為:「這4名球員的前途會卡在轉隊費上,因為實在太高了。」

事實上,根據「自由球員辦法」第23條,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球員,若於隔年度1月1日起,至季前登錄截止期限間和其他球團締結契約,新球團給予舊球團之補償條件減半。

轉隊費障礙 不再巨大

換句話說,若南韓職棒球隊SK飛龍想吸收潘威倫,又在明年1月1日之後才和他簽約,則給予統一獅隊的轉隊費,就減為765萬元。如此一來,對想旅外的球員來說,「轉隊費障礙」不再那麼巨大。

聯盟人士透露,12月31日之前的轉隊費訂為2.5倍年薪,其實是參考日、韓職棒的執行辦法,再取其折衷點,絕對是經過仔細計算後的結果。

若在12月31日之前,有多支球隊爭搶某一球員,那麼就不會等到隔年1月1日之後才完成合約。再假設,若SK飛龍想等隔年1月後再簽嘟嘟,也必須面對其他球團搶人風險。

該人士也感嘆,其實球員普遍都不知道規章的詳細辦法,球員工會應該善盡告知責任,因為打球是球員的「事業」,應該更加認真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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