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聯盟過去自由球員的補償選秀,是把球員分為「A類」(Type A)、「B類」(Type B),有不同的選秀權補償,前提是該自由球員在薪資仲裁截止日前就被簽走,或原球隊提出「續約」(Tender),但最後與其他球隊簽約。
2013年起推行新制,不再把自由球員分級,而是用全大聯盟年薪最高前125位球員的平均值,稱之為「合格報價」(Qualifying Offer)。
原球隊若提出合格報價,但球員拒絕,簽約的新球隊將失去首輪選秀權,若在前10順位則喪失第2輪,原球隊可獲得額外的1個選秀權,就是所謂的夾心選秀權或三明治選秀權(Sandwitch)。
不過自由球員若在合約最後一年被交易,季後又投效其他球隊,前東家將沒有補償選秀權。(記者林三豐)